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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书峰: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问题纵横谈

[日期:2017-05-16] 来源:  作者:赵书峰 [字体: ]

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问题纵横谈

赵书峰

内容提要:随着人文社会学科跨界的不断拓展,以及西方民族音乐学理论研究在中国音乐学界的逐步深入,为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学科研究提供了相当宽广的研究视角与思路。近些年来的学科研究中涌现了很多重要的理论与个案研究成果,丰富与弥补了中国传统音乐的整体性研究。但是,综观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现状,目前还出现一些导致学科发展瓶颈的研究问题与思路亟待需要解决,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1)跨界族群音乐研究与海外音乐民族志之间的关系;2)后现代主义理论在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中的具体运用(音乐的本质主义与反本质主义思考、族性边界流动);3)“大民族中心论思想”不利于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的发展;4)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史的拓展性研究(运用历史人类学理论展开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史的研究),等等问题。

关键词: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跨界族群音乐研究;后现代主义;“大民族文化中心论”;区域性族群音乐文化史研究;

当下随着西方民族音乐学理论与跨学科思维的不断拓展,为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的学科研究带来十分重要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即,我们不但要继续坚持学科原有研究方法论的基础上,同时针对当下跨学科性质的人文社科思维带来的诸多启示,使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与思考当下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中存在的某些亟待要解决的学科问题。因此,笔者结合多年的田野考察体验与跨学科方法与理论的思考,针对其中的问题谈谈自己一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中国跨界族群音乐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跨界族群音乐研究是当下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领域中最为活跃的研究动向。近年来出现了很多重要的学术成果与研究课题[①]。在此不予赘述。笔者认为,当前的跨界族群音乐研究基本是以个案研究成果较多,以往的研究多以单打独斗为主,缺乏更加宏观性质的历史与田野互通性质的双视角研究,或者说缺乏更为宏观、深入的理论性思考。尤其值得欣喜的是中央音乐学院杨民康研究员《中国南传佛教音乐文化研究》[②]一书,是近年来国内学界有关以傣族、布朗族、阿昌族等为代表的西南跨界族群音乐研究的一个系统性总结,是集跨界族群音乐文化研究、区域性音乐文化研究、历史民族音乐学研究三位一体的学术力作。尤其他最近的研究《从跨界族群音乐研究到学科方法论跨界研究——兼涉中国民族音乐学从对象学科向思维学科转型的几点思考》[③],该文已经涉及到跨界族群音乐研究的深度理论性思考。因为谈到当下的中国民族音乐学的跨界研究其实已经涉及到不但是研究对象的跨界研究,同时也涉及到将民族音乐学研究置于当下的人文社科语境中进行思考的学科跨界的概念思维。笔者认为,这对于当下与未来的中国跨界族群音乐文化研究乃至中国民族音乐学理论的后现代思维具有重要的理论性指导意义。其次,中国音乐学院赵塔里木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重点项目《澜沧江——湄公河流域跨界民族音乐文化实录》,也是针对中国西南跨界族群音乐民族志的宏观书写。可以说上述两位学者的研究在推动跨界族群音乐的宏观性研究方面带来良好的启示作用。

其次,跨界族群音乐研究与海外(音乐)民族志(文化志)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跨界族群音乐文化研究主要关注于两个不同政治语境下的同源族群传统音乐文化的共性与个性的比较研究,海外音乐民族志研究则不完全属于跨界族群音乐研究的范畴,但是跨界族群音乐研究应该属于海外(音乐)民族志书写的一个重要部分。唯一不同的是跨界族群音乐文化研究主要是对两个不同政治语境中的同源族群的音乐与其所处的政治、社会、文化语境互动关系的考察研究,而人类学界倡导的“海外民族志”更加强调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息性的综合性考察研究。音乐只是作为其文化研究的某一部分进行观察。只考察音乐的文化内涵,对其艺术形态特征结构特征及其生成内因缺乏学术观照。比如,有人类学研究者针对美国瑶族展开的海外音乐民族志研究,其实也是属于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中所关注的跨界族群音乐研究的内容之一,只不过某一个研究对象由于处于不同的学科思维视域中,所以彼此的学科属性界定,以及研究对象的侧重点则会有所区别。所以,跨界族群音乐研究也属于人类学界所倡导的“海外民族志”所关注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因为跨界族群音乐研究也包括中国境内的族群传统音乐的研究,而“海外民族志”则是完全对处于他国文化语境下的文化事象开展的全息性研究,其研究内容有时候会涉及到跨越边境内的同源族群文化之间的比较研究。因此可以说,中国的跨界族群音乐文化研究中的国外音乐民族志(文化志)部分与人类学界所倡导的“海外民族志”研究之间有某些共性之处,彼此之间产生很多交集。

第三,跨界族群音乐文化研究中涉及到国外田野考察的部分,很少像人类学界那样至少在国外呆半年甚至一年以上的时间从事田野考察,大部分学者的田野考察基本仅限于“田野式旅行”,而不是真正的长期居住式、体验式的田野考察,以至于造成对研究对象缺乏整体连贯性的田野思考以及对当地民俗文化语境的宏观把握,进而造成“碎片性”“个案性”的孤立思考。所以,跨界族群音乐研究基本上要求研究者在海外田野点呆上至少半年以上时间才能更加全面地把握研究对象文化内涵,进而展开跨界性质的同源族群音乐的比较研究。只有这样才能观察某一跨界族群音乐在两种不同的政治语境中,音乐与其所处的政治、社会、文化、习俗等综合语境之间互动背景下的当下结局(主要是指当下的发展与变迁轨迹的考察研究)。

二、后现代视域下的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

当下,在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的本质属性被遮蔽问题普遍存在。由于长期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在中国社会意识形态语境内,若谈到与性俗音乐文化有关的学术研究,很多学者都会绕开或者故意遮蔽其音乐文化的本质属性。如在西南族群的对歌仪式活动研究中很多与性俗音乐文化有关。如侗族的“行歌坐月”、苗族的“游方”“踩花山”“串月亮”,以及青海、甘肃区域内回、土、东乡、撒拉、保安、裕固族的“花儿会”、剑川白族的“石宝山歌会”等民俗音乐活动都与性俗文化相伴随,而当下的学术语境中则多强调其民俗、娱乐功能,主观上忽略了对其承载的性俗文化功能的全面深入的考量。因为,民族音乐学研究就是通过详细的田野考察工作挖掘音乐表象背后潜藏的深层的(文化)语法逻辑结构,而不是主流意识形态影响下的被遮蔽的音乐话语的主观建构。如杨沐的海南性俗音乐文化的系列研究[④],是国内少数民族音乐研究性俗音乐文化的学术典范,因为以性俗音乐文化作为承载的社会意义的音乐活动尤其在西南族群中的苗族、侗族、布朗族、摩梭人等大有存在。如果我们将这些族群的民俗音乐活动的本质属性置于其原生性文化语境中进行考量,将会获得别样的更加立体丰满的文化解读。杨沐认为,“20世纪50年代之后发展起来的后现代主义思潮以及与其密切关联的女性主义、后女性主义、后殖民理论、社会性别理论和酷儿理论的目标之一,就是大力移除那些由主流话语所设置的避眼障,将公众和学术界的视线引向那些长期被边缘化的社会现象,让人们意识到它们的存在和对其进行考察研究的必要性。”[⑤]所以,作者的这个研究范例对于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性俗音乐文化的专题性具有启示性、示范性、指导性学术意义。其次,有关当下的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的族性问题,我们的学者的研究中还仍囿于本质主义的思维,并没有针对某些研究对象的族群边界问题进行反本质主义思考。比如,有些传统音乐的族群边界的划定是上世纪五十年代由于民族识别问题错误导致的。然而我们有的学者并没有意识到这其中的问题所在,在研究中还仍然坚持固定静态的思维模式。比如海南苗族、湘西花瑶、北川羌族、冀北满族等等族群的传统音乐的族性界定就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海南的苗族音乐与云南的蓝靛瑶音乐有很多相似之处。所以,笔者认为,当下的中国民族音乐学研究正在进入一个后现代思维阶段,有一些研究问题与思路假如用本质主义思维无法解读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可以运用反本质主义思维对其进行解构性阐释,这或许可以找到一条更加合理,接近真实的解决之道。

三、“大民族文化中心论”思想不利于少数民族音乐研究的发展

“大民族文化中心论”思想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其一是中国音乐学界的“汉族文化中心论思想”;其二是少数民族中的“大民族中心文化中心论思想”。上述两种“中心论”思想都不利于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学科研究的发展。首先,从中国音乐文化史的历史书写可以看出,中国历代王朝官方历史的书写基本上是受“汉族文化中心论”思想观念深刻影响。少数民族音乐史常被作为南蛮、北狄、西戎、东夷文化的历史被边缘化。在中国社会历史的发展长河,汉族传统音乐文化常常被视为中国传统音乐文化中的“高文化”代表,而少数民族音乐则被历代王朝将相、达官贵人等士大夫阶层视为低级落后的蛮夷文化。因此,在历代的音乐文化史志的书写中,作为蛮夷集团的少数民族音乐的文化史料则很少被记录与撰写,以致于出现长期的边缘化窘境。四川大学教授徐新建认为,“以汉文书写为载体的中国传统的“王朝正史”习惯于以中原帝国为中心的叙事,多族群的边缘视角遭到长久的蔑视和忽略。”[⑥]比如上世纪80年代之前的中国音乐史的编撰中基本上都忽略了对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史的撰写。所以现存的几部中国音乐史编撰虽冠以“中国音乐通史”,但是基本就是一部汉族音乐史,而将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史排除在外。从目前的中国音乐历史的研究现象看,中国音乐史的书写中还是将所谓的“中国音乐史”(实际是“汉族音乐史”)与“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史”分开来写,而不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书写,这其实也体现出“汉族文化中心论”对于中国音乐学研究的深刻影响。截至目前,中国音乐文化史的写作还没有考虑到将汉族与少数民族音乐历史作为统一的体例进行撰写的学术研究成果出现。当然,也有各种特殊原因,因为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历史缺少相关的书写传统,因为很多族群是有语言无文字的,缺少以文字文本作为书写方式的文献史料,所以在撰写起来参阅的相关历史文献与考古资料相对较少。当然也与写史者的族群身份、学术观念有直接关系,因为中国音乐史的书写基本是由汉族学者完成的,缺乏由少数民族身份或参与研究的学者参与其中,这也是造成的一个原因之一。

其次,某些少数民族学者的“大民族文化中心论”思想严重阻碍了学科的发展。在学术研究中一些学者不愿意看到与其族群音乐研究中别样的(或创新性)或“不和谐”的学术观点出现,否则会想尽一切办法阻止甚至排斥“非我族群身份”的音乐学学者研究他们自己的传统音乐。比如在学位论文评审、论文发表匿名评审中以及学术参会论文评审中横加阻止与干涉。更有甚者某些高校的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或民族音乐学方向的硕士、博士选题会以不惹麻烦为目的,悄然避开某“民族”的研究。同时在某些学会中,某些多年学术不上进的,被学界边缘化的学者骨子里的“大民族主义思想” (甚至带有极端的狭隘民族主义思想)烙印极其严重,想法设法以各种方式边缘化研究少数民族音乐的汉族学者,此种不正常现象也值得我们学界引起重视与反思。因此我们要坚决反对“大民族中心文化论”思想对于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学科研究所带来的影响与阻碍。因为,在中华民族这一和谐平等的共同体家族中,任何族群身份的学者都有平等的研究权利参与到对他者文化的研究。因为只有多种族群身份的学者参与到这些族群传统音乐的研究中,才能使其研究更具丰富与立体性。所以,只有坚决反对“大民族文化中心论”思想,才能使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呈现出费孝通先生所倡导的“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和谐共存、多元一体的发展与繁荣局面。

四、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中的“族群”与“民族”概念区分

当下中国民族音乐学界存在将“民族”与“族群”混为一谈。杨沐《当代人类学与音乐研究二三题》[⑦],率先向国内民族音乐学界介绍“族群”“民族”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辨析。是较早向中国民族音乐学界介绍有关“族群”“民族”之间的深层含义的学者。北京大学社会学系马戎教授在《关于“民族”定义》[⑧],针对斯大林“民族”概念的界定(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心理素质)产生的政治、社会、历史背景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对其“民族”界定的弊端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可以看出,“民族”一词在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中也存在某些争议,因其较强的政治性因素与“想象的共同体”“社会建构论”等一系列说法给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带来很多学术问题。因为假如依据斯大林对“民族”概念的界定,中国境内的很多族群就不是一个“民族”,而应该称为“某某人”,但是假如运用斯大林“民族”概念来界定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是难免会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瑶族有很多的支系,每个支系之间在语言、信仰、音乐之间差别很大,难道是一个“民族”吗?因为按照斯大林“民族”特征的概念界定不应该属于一个“民族”,因为语言、音乐、民俗信仰等因素差别很大,并不符合“民族”概念的界定特征,难免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因此,假如用“族群”概念界定就更加确切与相对合理,因为他们分别属于不同的支系。笔者认为,这一问题意识目前已经在国内学界(包括人类学界)引起重视,一个有力的证据是:笔者攻读硕士学位时的“中央民族大学”,其当时的英文全拼应为“The 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⑨],由于受到“Nationalities”(翻译为“民族”)一词具有政权与国家色彩的影响,为了避免造成理解的歧义,所以现在学校的英文全拼是中西结合的称谓,即“Min zu University of China”。“根据《新英文辞典》(New English Dictionary)的记载,在1908年之前,‘民族’的意义跟随所谓族群单位几乎是重合的,不过之后则愈来愈强调民族‘作为一政治实体机独立主权的涵义’。”[⑩]英国学者埃里克·霍布斯鲍通认为,“民族不但是特定时空下的产物,而且是一项相当晚近的人类发明。‘民族’的建立跟当代基于特定领土而创生的主权国家(modern territorial state)是息息相关的,……民族主义时而利用文化传统作为凝聚民族的手段,时而因成立新民族的需要而将文化传统加以革新,甚至造成传统文化的失调——这乃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11]

其次,“族群”概念的界定可以真正体现某一传统音乐共有的文化与生物学特征,它更强调文化的趋同性,而不是“民族”一词所强调的政治色彩。约翰·哈钦森和安东尼·史密斯也强调一个族群共同的文化与生物特征,还有它们介于地区和国家之间的“中型”规模。他们用6个理想型的特征来描述“族群”:1)共同的固有名称,能够识别并表达共同体的“本质”;2)共同祖先的神话,包括时间、地点上共同起源的神话,赋予一个族群想象上的亲缘关系、即一种“超级家庭”(这个家庭的模型对“民族国家”也是有效的);3)共同的历史记忆,最好是对一个共同过去(包括英雄、事件、纪念仪式)的共同记忆;4)一种或多种共同文化的要素,这些要素不是精确规定的,但通常包括宗教、习俗或语言;5)与家乡的联系,它不一定是一个族群的物理区域,而是它与祖先土地的象征性联系,就像离散的犹太人一样;6)一种团结感,起码是一个族群中几部分的人口都有这种感觉。[12]民族音乐学研究运用“族群”这一概念表述,可以更加恰当合理地表述音乐文化之间的差异性问题,也有助于反本质主义视角下的对族群传统音乐文化认同的变迁进行动态的考察。比如当下在激烈的社会资源竞争背景下,族群边界与音乐认同变迁问题是我们要考察重点之一。因为,“族群”在当下多元化的社会政治文化语境中,为了某种社会现实利益的考量,有时候族群身份是可以动态变化的,是一个不断的因时代不同而持续建构物。如杨沐认为,“ethnic group应是一种人为的东西,是人工的产物,但这种“人为”指的并不是官方或学术界的划分,而是该人民群体与其它人民双向与多向的接触、交流与互动的结果。Ethnic group本身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流动性的、条件性的,其成员可能流动、交换,身份亦可能改变。”[13]假如运用“民族”一词的称谓来界定音乐文化,则明显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背景下的主观建构论的影响。因为在中国文化语境中一个“民族”下面其实分为很多支系(族群),彼此之间在音乐文化、语言、信仰、历史等方面差异很大,我们很难用“民族”一词对其进行准确界定。当下的中国民族音乐学研究(包括人类学)中,已经有很多学者开始将“族群”概念引用自己的学科研究中。如2011年9月在中央音乐学院召开的“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学术论坛——中国与周边国家跨界族群音乐文化”,已经开始尝试运用“族群”一词来表述中国的跨界民族音乐研究。这体现了中国民族音乐学界在面对西方人类学影响下所做出的敏锐的学术反应力与洞察力。

五、“音乐民族志”与“音乐文化志”概念辨析

目前中国人类学与民族音乐学界有学者主张运用“音乐文化志”代替“音乐民族志”的概念来界定田野文本的书写。笔者比较赞同上述观点,因为“音乐文化志”是为当下文化涵化引起的族性边界(族性标识)相对模糊、中性化的语境下的概念表述,而“音乐民族志”概念的称谓是为了描述某一个族群,部落,无文字族群的民俗音乐文化,以及非欧洲传统音乐文化的目的,尤其强调音乐的族性边界问题。而当下随着民族音乐学研究对象与范围的扩展,尤其是流行音乐文化,现代化环境中传统与流行音乐文化的拼贴,造成音乐的边界消失。假如用“音乐民族志”来描述与阐释已经不符合研究对象的本质属性,所以用“音乐文化志”来表述当下音乐的表演活动则更能体现民族音乐学的音乐与文化语境互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同时针对上述问题,清华大学张小军教授认为“以往民族志研究在方法论上存在着“ 文化”缺失, 即缺乏对“文化” 之“ 信息”本质的理解, 因而在面对后现代理论的挑战中表现乏力甚至失语。”[14]如杨沐《寻访与见证——海南民俗音乐60年》[15],用“当代海南的音乐文化志”作为田野文本的概念表述,笔者认为是有其深厚的用意的,他开始向国内民族音乐学界倡导用“音乐文化志”的文本书写概念取代“音乐民族志”的学术用意。与此同时,中国民族音乐学研究已经有学者关注到这个问题。比如中央音乐学院杨民康研究员的专著(《一维两阈:布朗族音乐文化志》[16]),开始尝试用“音乐文化志”的概念表述展开对布朗族人生礼仪音乐的文化表述与深度理论阐释。笔者的《河北广宗醮仪音乐文化志——以前魏村为考察个案》[17]一文,也是运用“音乐文化志”这一概念对河北邢台道教仪式音乐给予的个案描述。笔者认为运用“音乐文化志”代替“音乐民族志”这一概念更加充分恰当地理解民族音乐学就是研究音乐与文化语境之间互动关系的考察研究,更加体现出民族音乐学或音乐人类学的学科研究主旨。而运用“音乐民族志”这一概念表述不能充分表达学科的研究特性,同时也陷入了当下人类学与民族音乐学界在有关“民族”一词的概念争议的陷阱,因为“民族”一词带有很强的政治性色彩,是一个“想象的共同体”,而“文化”一词的表述更加适合民族音乐学(音乐人类学)对于文化语境的考察研究表述,无论从字面到内涵都与学科的研究特性相吻合。

六、民俗仪式性与表演语境下的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审美问题的思考

结合多年的田野实践,笔者认为,原生性民俗语境中的少数民族音乐更加强调其文化象征功能的考察,相对淡化其审美功能的关注。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在其自然性的原生语境中其审美功能常常被淡化,多强调其民俗文化(如仪式功能的有效性问题)。因为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的生成语境与其特定的民俗、信仰、等等文化因素密不可分。早期的生发因素并不是以审美娱乐为主的音乐行为的产生,而是主要以祀神、礼乐功能作为存在的方式。因为结合原生性民俗语境来审视与观照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的文化象征功能时,主要强调其仪式性、有效性问题,而不是主要看重其审美娱乐性,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仪式行为,比如民间喜庆类型的民俗仪式,首当其冲还是以重仪式音乐的有效性,而不是以审美为主。如少数民族民俗仪式还愿中,执仪者一般不会随便在仪式环节之外唱与仪式内容的曲调,包括吹奏各种乐器。因为他们更强调仪式的有效性,假如在仪式之外发出各种与仪式有关的音声会招惹鬼神,带来不吉利。

其次,舞台化表演性语境中重审美性,淡化有效性。随着现代化、城市化、流行文化等进程的越发加剧,一些少数民族民俗仪式音乐,逐渐进入了舞台化展演阶段。比如民俗旅游村性质的地方民俗文化展演。这种形式的传统音乐一旦脱离其原生语境经过包装后进入到具有商业性质的舞台化展演中,首先要强调其仪式音乐的审美、娱乐、受众功能,而淡化其民俗象征功能的观照。因为传统仪式音乐“表演”语境发生了变化,由原生性的生成语境转向舞台化的表演语境中,所以,这里更加强调其审美娱乐功能,而淡化其仪式音乐的有效性。比如当下很多高校举办的非遗文化进校园活动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将少数民族的婚礼仪式音乐邀请到高校音乐厅进行展演。将其进行系列包装与“扮演”后,在音乐厅场景中进行展演,无形中增加民俗仪式音乐的审美性氛围,而其仪式所依附的原生语境不复存在,更不要说强调其有效性问题了,完全是一个空洞所指的仪式文化符号的“失语境”化呈现。比如2016年9月份在北京智化寺举办的“京津冀古乐交流展演暨第七届智化寺音乐文化节”中,有媒体将其活动界定为“户外音乐节”。对此,笔者认为,将这些礼(俗)乐在智化寺(宗教仪式场域)的“展演”定义为“户外音乐节”值得深思。看来城市化语境下的宗教与民俗礼乐的仪式象征功能正在被当下娱乐化的审美价值取向所遮蔽,并导致其原生性的文化隐喻渐行渐远。所以,现在很多地方打造的民俗旅游村中民俗仪式音乐展演,其实就是经过精心包装后的强调以重审美为主的地方民俗文化展示,虽然有一定的仪式感,但是因为也是一种模仿、扮演,所以不具有仪式的有效性,因为其“表演”语境发生了改变。

七、亟待开展中国少数民族区域音乐文化史的研究

当下,区域音乐研究是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中的一个新的动向,而且初步取得了一些重要的学术成果。首先,中国音乐学院与地方院校合作(如广州、襄阳)举办了几次有关区域音乐文化研究性质的学术探讨会。其次,近两届的中国传统音乐年会上都有区域性音乐文化专题研讨,如第十九届年会上的“北方草原音乐文化专题研究”,等等。可以说上述学术活动对于推动与促进我国区域音乐文化研究具有积极的学术意义。在具体的学术实践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张伯瑜,格桑曲杰,以及芬兰的皮尔克·莫伊莎拉三位教授合作完成的《环喜马拉雅山音乐文化研究》[18],就是一部典型的区域性音乐文化的力作。内容涉及到喜马拉雅山山脉周边国家内的族群音乐文化研究,如中国境内的藏族、门巴族、珞巴族、夏尔巴人、僜人音乐以及不丹、尼泊尔、锡金等国的传统音乐研究。该研究就是要打破国界限制,将喜马拉雅山区域内的族群传统音乐文化置于藏传佛教音乐文化圈的发展语境中进行观照与审视,可以说是第一部比较系统性的区域音乐文化研究的学术成果。然而结合以往的研究我们发现,有关区域性音乐文化研究多集中于对传统音乐的共时性考察较多,缺少对区域内(跨界)族群之间音乐的历时性研究。然而我们也欣喜地看到杨民康先生的《中国南传佛教音乐文化研究》[19]一书,已经涉及到将西南族群音乐文化的历史史料与田野本文结合起来进行贯通性研究。针对南传佛教音乐文化圈内的族群传统音乐的发展变迁轨迹结合历史文献进行梳理与总结,可以说作者的研究已经呈现出一种历史学视野下的区域性音乐文化研究,并体现出鲜明的历史民族音乐学的研究特性。因此,大力开展区域性族群音乐文化史的系列研究,有助于丰富与弥补当下停滞不前的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史的整体研究。所以,当下的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史的研究不但要继续加强单个族群音乐文化史的深入研究,而且要结合历史人类学、考古学、文献学、民族史等跨学科的理论视界,开展区域性族群音乐文化史的梳理与总结。随着历史民族音乐学研究的逐步拓展,在不断借鉴历史人类学研究理论的基础上,展开对相同文化圈区域内的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史的研究势在必行。有必要结合历史与田野的双向互动进行文献挖掘与梳理,以及走向“历史的田野”的考察研究。比如对于中国西南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史的研究,或称为西南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史的研究,其实就是典型的区域音乐文化史的研究。因为据历史文献考证,作为历代王朝对于中国西南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历史书写,基本是以“蛮”作为统称,早期的“蛮”是包括苗、瑶、壮、侗、土家等西南族群的总称,后来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以及为了逃避历代王朝的统治,这些“蛮”部落纷纷到处迁徙,在与地方土著文化的涵化过程之后逐渐发展成为语言民俗文化近似但又极具个性的不同族群,以至于形成了不同语言支系的南方族群传统音乐文化,当然他们之间最为重要的区别是民俗信仰语境下导致的文化差异巨大。比如南传佛教音乐文化圈、藏传佛教音乐文化圈、伊斯兰教音乐文化圈、萨满教音乐文化圈、西南少数民族道教音乐文化圈、藏彝走廊音乐文化圈等等,这些族群的区域音乐文化史值得学界进行深入研究。目前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史的研究取得了一些重要的学术成果,主要集中在少数民族音乐通史、以族群为单位的音乐史的研究方面,但是在中国少数民族区域音乐文化史研究方面还尚属空白,虽有学者已经开展相关研究,但是研究步履十分艰难,目前还没有看到创新性的学术成果出现。因此,亟待结合语言学、文献学、考古学、历史人类学的研究视角展开对同一文化圈之内的的中国少数民族区域音乐文化史的考察研究。因此,我们要逐步打破族群边界的限制,大力开展区域性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史研究。充分结合区域性族群音乐文化史的共性特点,结合历史人类学的方法与理念,将历史与田野之间相互贯通,这不但有益于充分挖掘少数民族音乐表象背后的历史史料的真实性具有实际意义,同时对于观照与审视当下田野现场资料信息的准确性也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同时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历史与田野中的“历史史料”与“历史事实”之间的差异性原因是由哪些深层因素导致,以及对于甄别“历史史料”有选择的历史书写的背后因素是什么?

其次,开展区域性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史研究,有助于重新梳理与总结某一文化区域内的跨族群音乐文化之间在过往的政治、社会、历史之间的互动与交流的轨迹。比如,中国西南少数民族族群音乐文化史的发展变迁轨迹确实是一个“扯不断理还乱”的历史事实。比如藏彝走廊区域内的藏彝羌等主体民族与其支系音乐文化之间具有很多的相似性特点。还比如南岭走廊区域内的苗、瑶、壮、侗等族群的民俗文化历史,在宋代范成大《桂海虞衡志》[20],以及周去非《岭外代答》[21]历史文献的记载中,我们很难分清他们之间的历史与文化之间的根本性区别,基本上都是汉族(中原文化)为中心对边缘族群的蔑称(“蠻”“蛮”等)。尤其是自汉代以来的各种王朝历史的书写中基本上都带有一种从中心看边缘的价值思维对中国少数民族的统称,即“南蛮”“北狄”“西戎”“东夷”。但是,结合各个区域性的族群发展历史可以看出,上述几种带有蔑称的统称其实也隐喻了其所包含的族群传统音乐文化发展历史之间多多少少还存在一些共性关系。比如南传佛教文化区域内的傣族、布朗族、德昂族、阿昌族、佤族传统音乐文化史,东北萨满文化区域内的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等族群音乐文化史,以及西北伊斯兰文化区域内的以“花儿”为载体的土族、东乡族、保安族、回族、撒拉族等族群音乐文化史的研究,等等。总之,区域性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史的研究不但要打破族群边界带来的主观限制,同时也要消除国界之间的限制开展区域性的族群音乐文化史的研究。因为,在中国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多属于跨界族群,他们虽然居住生活在两个不同的国度里,但是其民俗、历史、文化之间具有共性特点,而且由于历史原因使他们分居在两个不同的政治语境中,但是其文化的历史往来十分密切。因此,我们有必要以跨界族群音乐研究为载体,开展不受国界限制的区域性族群音乐文化史的研究。其意义不但有助于观照某一区域性族群传统音乐文化发展历史之间的共性特征,同时对于促进边疆跨界族群之间的和谐共处与增强彼此间的文化认同,以及维护边疆社会、政治的稳定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结语

总之,当下的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在坚持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要以宽广的胸襟接纳跨学科交叉视野下的个案与理论反思,针对现代化、流行文化、全球化、后工业化与后殖民进程的冲击下,我们的学科在发展的过程中正面临很多理论问题的深入思考与反思。因此,只有不断调整我们的研究思维,我们才能解决当下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中出现的系列问题。所以,坚持学科研究思维与理论视野的与时俱进的特性是我们必须要展开的工作。因为,中国少数民族传统音乐在面临当下急剧变化的社会文化语境中,假如我们仍然固守先前的传统理论思维,我们无形中会陷入理论与研究对象之间的语境错位,因为时代在变、学科研究对象在变,随之也会导致我们的理论视角进行调试。总之,面临当下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中出现的系列问题,我们有必要进行跨学科理论的反思。尤其是将学科的研究视域置于整个全球化背景中进行思考,反思区域性音乐文化研究与跨界族群音乐研究之间的关系,反思后现代主义理论视域下的少数民族音乐的族群边界与音乐认同的变迁问题,以及反思与“大民族文化中心论”思想给学科研究带来的不利影响,等等问题。总之,当下的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在学科跨界视野的影响下,要敢于抛弃学科研究的本质主义思考。要不断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进行互动合作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突破学科自身局限,展开更深、更广领域的拓展研究。

(本文原载《云南艺术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第24-31页)

附言:本文为笔者主持的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一般项目:《瑶族婚俗仪式音乐的跨界比较研究——以中、老瑶族为考察个案》(编号:15BD044)阶段性成果。

作者信息:赵书峰,男,博士,教授,河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硕士生导师(民族音乐学方向),福建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出站博士后。广西师范学院音乐舞蹈学院客座教授。


[①]近年来跨界族群音乐研究的重要课题主要有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共计五项:赵塔里木《澜沧江—湄公河流域跨界民族音乐文化实录》(国家社科基金2011年度艺术学重点项目,编号:11AD002)、苏毅苗《跨界民族村落音乐文化现象选点调查——中越彝(倮倮)族呗耄文化圈研究》(国家社科基金2014年度青年项目,编号:13CB102)、李然《论同源民族音乐在跨境背景下的历史变容——以黑龙江-阿穆尔河流域的中俄跨境民族为例》(国家社科基金2014年度艺术学一般项目,编号:14BD046)、赵书峰《瑶族婚俗仪式音乐的跨界比较研究——以中、老瑶族为考察个案》(国家社科基金2015年度艺术学一般项目,编号:15BD044)、徐天祥:《中缅景颇——克钦跨界民族基督教音乐文化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5年度艺术学青年项目,编号:15CD134)。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课题两项:宁颖《族群·边界·认同——中韩跨国语境下朝鲜族传统音乐的变迁与保护研究》(教育部2015年度人文社科艺术学项目青年项目,编号:15YJC760076)、徐熳《跨界民族音乐文化交流与认同—以中国赫哲族和俄罗斯那乃族民间音乐为例》(教育部2015年度人文社科艺术学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编号:15YJC760108)。其次,有两个重要的学术会议:一是中央音乐学院举办的“2011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学术论坛—中国与周边国家跨界族群音乐文化”,对中国学术界近三十年来有关中国与周边国家跨界族群音乐文化研究的学科理论建设和音乐民族志研究考察成果进行回顾与检视,并对其今后的发展趋势予以预测和展望,因此可以说是中国跨界族群音乐研究的里程碑。二是中国音乐学院音乐学系主办的“中国跨界民族音乐2015’学术论坛”,“论坛”从中国跨界民族音乐的理论与实践出发,围绕中国跨界民族音乐的理论构建以及东南亚、中亚和东北亚中国跨界民族音乐的田野实践两个议题展开学术讨论。

[②]杨民康:《中国南传佛教音乐文化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

[③]《艺术人类学视野下的当代社会建构——2016年中国艺术人类学国际年会报道》,参见中国艺术人类学网站http://www.artanthropology.com/n1925c7.aspx

[④]杨沐:《性爱音乐活动研究——以海南黎族为实例》(上),《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71-82页、杨沐:《性爱音乐活动研究——以海南黎族为实例》(下),《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06年第期,第83-91页。

[⑤]杨沐:《寻访与见证---海南民俗音乐60年》,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16年4月版,第304页。

[⑥]徐新建:《表述问题:文学人类学的起点和核心——为中国文学人类学研究会第五届年会而作》,《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154页。

[⑦]杨沐:《当代人类学与音乐研究二三题》,《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7年第6期,第29-30页。

[⑧]马戎:《关于“民族”定义》,《云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第5-13页。

[⑨]当然在地方的中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等民族院校名称的英文全拼还沿用之前的称谓。

[⑩][英]埃里克·霍布斯鲍通著,李金梅译:《民族与民族主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17页。

[11][英]埃里克·霍布斯鲍通著,李金梅译:《民族与民族主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9页。

[12][荷]克里斯·洛伦茨著,高思源等译:《跨界:历史与哲学之间》,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55-256页。

[13]杨沐:《当代人类学与音乐研究二三题》,《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7年第6期,第30页。

[14]张小军,木合塔尔·阿皮孜:《走向“文化志”的人类学:传统“民族志”概念反思,《民族研究》年第4期,第50页。

[15]杨沐:《寻访与见证——海南民俗音乐60年》,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16年版。

[16]杨民康:《一维两阈:布朗族音乐文化志》,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12年版。

[17]赵书峰,李涛:《河北广宗醮仪音乐文化志——以前魏村为考察个案》,《艺术探索》2016年第3期,第67-74页。

[18]张伯瑜,格桑曲杰,[芬兰]皮尔克·莫伊莎拉:《环喜马拉雅山音乐文化研究》,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15年版。

[19]杨民康:《中国南传佛教音乐文化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

[20][宋]范成大著,胡起望,覃光广校注:《桂海虞衡志辑佚校注》,四川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

[21][宋]周去非著,杨武泉校注:《岭外代答》,中华书局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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