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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问题探析

[日期:2012-05-27] 来源:内大艺术学院学报  作者:汪欣 [字体: ]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问题探析

汪欣

(中国艺术研究院艺术人类学研究中心,北京100029)

摘 要:保护和利用不是文化遗产保护中两个对立的命题。保护是维护文化遗产特定历史属性的基础,而利用则是激发文化遗产生存活力,促使其融入当代社会生产生活实际的现实需要,是保护的题中之义和延续。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单一项目和区域综合性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生产性保护;合理利用

分类号:G11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2-9838(2012)01-0025-5

一、 保护与利用之辩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国际国内社会的共识,对于“保护”已不容置否,而“利用”则成为热议“保护”之后人们关注的更为现实的问题。尤其是当前社会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破坏、过度开发、歪曲滥用等负面影响甚嚣尘上,使人们对于“利用”产生了忧虑和质疑。从表面看来,“保护”与“利用”是我们对待文化遗产的两种态度。实际上,从“保护”到“利用”,将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资源,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必然趋势和现实选择。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保护”界定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1](22)其中列出的九种措施,亦可视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几个步骤,其中实现“振兴”,促使其重获生机并融入社会生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终极目标。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中,将这种“保护”步骤解读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在做好以保存为基础的抢救、保护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传承和发展是文化遗产实现融入当代社会实践、重现生机的现实途径。

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中,从单体文物(单一项目)到区域整体性保护、从静态到动态保护、从控制性保护到文化遗产的有机更新与再利用,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主流趋势。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注重维护文化遗产本身的历史特性,还注重文化遗产的未来发展。在这方面,日本和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日本将文化遗产视为一种文化资源,用以重振地方文化与经济,以此活态保存文化传统于社区中,促进日本传统文化的复兴,并再造传统农村社区。如此,文化遗产便不再是静止的文化形态,而是未来文化发展的源泉。美国则直接将“文化遗产”确定为“遗产资源”(heritage resources),并将文化资源保护分为地方政府主导、私有非盈利型和市场盈利性三类,由当地政府具体实施保护措施。这对于发掘本地的文化资源,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繁荣具有现实意义。 从国际经验看,有效利用文化遗产资源是一种现实选择,具有合理性和务实性。一方面,文化遗产本身是具有特定功能的,随着历史变迁,这种功能或弱化或消失。文化遗产保护除了要保存其“形态”,还要注重其功能的维护和修复。这种功能的维护和修复,只有参与现实的社会实践才能得以实现,如物质遗产中的建筑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技艺等。通过利用发挥其在当代社会实践中的实际价值,是确保其生命力的最好模式。另一方面,保护文化遗产属于政府的公共管理责任,在长期的保护政策中,这种公共管理责任也是永无止境的,仅仅依靠公共开支,很难确保保护措施的持续性。利用好文化遗产资源,发挥其经济价值,可以使其具备自力更生的能力,且为当地民众带来实惠,从而激发了民众主动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自主性。

保护和利用不是文化遗产保护中两个对立的命题。保护是维护文化遗产特定历史属性的基础,而利用则是激发文化遗产生存活力,促使其融入当代社会生产生活实际的现实需要,是保护的题中之义和延续。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单一项目的保护与利用

在我国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和传承人认定制度之后,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措施的探讨更为迫切。在制定保护措施的过程中,在做了大量基础性保护工作的同时,如何实现“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以“发展”带动“保护”是目前最具现实意义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众多,涉及广泛,对于不同的项目,要有不同的保护和利用方式。

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较为认可的保护方式有三种: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其中,“生产性保护”是针对实践性和操作性较强的传统技艺、美术类项目提出保护模式,是力求在实践中激发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活力,促使传统文化融入当下社会生活实际的举措。

生产性保护是将传统手工技艺和传统美术导入当代社会生活和产业体系,在不违背手工生产规律和运作方式、保证其本真性、整体性和手工核心技艺前提下,使之在创造社会财富的生产活动中得到积极保护的方式。其中可解读出两层意思,首先,倡导积极保护,用“发展”来促进“保护”,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实践属性和经济价值,正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生产力和文化产品的合理性。其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市场经济发展相结合,允许一定程度的产业化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发展,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意义。

生产性保护方式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中提出的应对性措施,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类保护的一种模式。在当前社会实践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多数以传统技艺的民间作坊、传承人/艺人工作室以及中小型企业等形态出现,取得的效果也是良莠不齐,在社会上引起颇多争议。其中关于生产性保护与产业化的争议较为突出。从实施生产性保护的初衷来看,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保护途径,旨在借助于市场经济中的产业模式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社会实现现实价值。生产性保护的宗旨是继承、弘扬传统技艺,使之在当代社会重新获得生存活力并实现价值。

在适用于生产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美术类项目中,根据其满足当代社会需求状况和市场适应程度,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类项目技艺保存完整,传承状况良好,能不断适应当代社会发展需求,具有良好的市场适应性;一类项目因时代变迁,在当代社会逐渐失去生存土壤,其功能逐渐退化,无法满足当代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被淘汰。针对这两种不同发展状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采取生产性保护的过程中,要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首先,对于在当代社会依然被“需求”,具备一定参与市场经济能力,且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项目,如雕琢、木作、织染、饮食制作技艺等与生活实用息息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些项目中,一些是具有一定发展基础的企业,传统的企业公司或者现代企业集团,如“景泰蓝制作技艺”的保护单位北京市珐琅厂有限责任公司,“内联升千层底布鞋制作技艺”的保护单位北京市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的保护单位江苏省宜兴紫砂工艺厂等。针对这类已经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的企业来说,在实施生产性保护的过程中,应将保护的重点放在制定并落实扶持性政策,如协调工商税收、投融资、土地转让使用、原材料管理等;规范市场、加强行业管理,主要防止企业因过度追求利润而歪曲、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其成为商业化的附庸。而对于为形成产业规模,以个体形式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如传承人/艺人工作室、家庭作坊等,在实施生产性保护的过程中,则应积极扶持传承人开展传习和技艺推广工作,为其提供展示和营销平台。

其次,对于在当代社会逐渐失去生存土壤,失去市场参与能力的和适应性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寻求其在当时的存在价值,则需要转变其职能,促进其融入当代社会生产生活实践。如赫哲族鱼皮制作技艺、乌泥泾手工棉纺织技艺等这些逐渐在现实生活中失去其实用性的项目,要使其重新进入当代社会生产生活实践,则需要转变其原有的实用功能,开发其审美、观赏、教育等功能。赫哲族鱼皮制作技艺,从原先制作实用的鱼皮服饰,到开发鱼皮民族服饰、鱼皮工艺品、鱼皮剪纸艺术等。乌泥泾手工棉纺织技艺,则以建立博物馆(纪念馆)的形式,以图片、文字、实物展示和传承人现场演示的形式,普及宣传纺织技艺与文化,使其成为传统文化教育基地,实现教育功能,而博物馆(纪念馆)又以收取门票、出售纪念品等形式,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以反哺项目的保护。

三、区域综合性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从单体建筑到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的整体性保护、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到文化生态保护,是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发展趋势。我们称之为“区域性保护”,或“整体性保护”。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在文物建筑领域,经历了从单体建筑到历史街区再到历史文化名城的发展过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逐渐从单一项目保护发展到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整体性保护。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文化遗产保护,都越来越重视文化与环境的互动关系,将文化视为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

划定历史街区(保护区)是欧洲城市历史遗产保护的主要策略。法国在1963年的马尔罗法令中确立了保护区体系,英国也在1967年的《城市文明法》中引入了保护区的概念。这种历史街区的保护模式,从最初的控制性保护遗产历史属性,转变为注重历史街区功能的振兴、发展和强化。这种功能振兴则通过经济活动和社会公共领域的振兴来实现。发挥历史街区的传统商业功能和博物馆功能,是获取经济效益较为直接的方式,但对于一些功能过时的历史街区来说,则需要通过功能转化或功能更新来实现经济效益。其中,旅游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文化活动是一项重要的新功能。这种以旅游和文化产业为先导的振兴策略鼓励将城市历史遗产用于旅游业的发展,利用这种新的经济活动来替代或补充街区内那些已经衰落甚至消失的传统功能。该种历史街区的保护模式,不仅缓解了公共管理开支压力,更使历史遗产和传统与当代的经济需求和社会状况结合起来,为历史街区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使之不再是一座标本式的博物馆,而是活的社区。

与历史街区注重历史建筑遗产和城市的保护与发展不同,生态博物馆、民族文化生态村以及文化生态保护区都是以民族民间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等非物质文化为主的区域性保护模式。

生态博物馆是20世纪70年代,法国博物馆学者乔治·亨利·里维埃(Gerorges Henri Riviere)和于格·戴瓦兰(Hugus DeVarine)提出了博物馆新概念。1981年,法国政府关于“生态博物馆”的官方定义是:“生态博物馆是一个文化机构,这个机构以一种永久的方式,在一块特定的土地上,伴随着人们的参与、保证研究、保护和陈列的功能,强调自然和文化的整体,以展现其代表性的某个领域及继承下来的生活方式。”[2](43) 2011年,文物局在《关于促进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的通知》(文物博发〔2011〕15号)中,将“生态博物馆”界定为“一种通过村落、街区建筑格局、整体风貌、生产生活等传统文化和生态环境综合保护和展示,整体再现人类文明发展轨迹的新型博物馆。”从生态博物馆产生的初衷看,它是居民参与社区发展和区域发展计划的一种工具。自1995年中国与与挪威政府联合建立“梭嘎苗族生态博物馆”以来,生态博物馆成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及其文化生态保护的一种模式。然而,生态博物馆在其原产地法国和中国的实践中,都没有取得预计的效果。法国在三四十年间建立起的40余座生态博物馆,或被重新整合为专业博物馆,或被纳入国家博物馆体系不再拥有自主权。贵州梭嘎苗族生态博物馆最终也凋敝,没能实现文化传承和区域发展的功能。究其原因,除了管理模式的不完善导致实质管理的缺位,最主要的原因是经费支持的难以为继。一方面,纯粹依靠政府补助的模式难以实现生态博物馆的持续运作,另一方面,没能培养起生态博物馆自力更生、自我更新的能力,没有使其成为活的文化和社区。

民族文化生态村是建设于云南省的乡村,以地域和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为主旨,由住民、政府和学者等相关群体参与建设的行动计划,也是对实现文化与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中国乡村建设模式的一种探索。民族文化生态村的主要特点是以村落为单位,以村民为主体进行自主经营、管理,以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实现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从理论上看,民族文化生态村建设方案务实且具有可操作性,首先,它选取民族文化独特而集中的村寨为单位,便于文化资源的整合;其次,将解决民生问题作为村寨建设的重要目标,积极利用文化资源,并允许发展旅游业。实践中,民族文化生态村的实际成效还有待考证,但不容置否,这是一个值得借鉴和探索的文化生态保护和乡村建设模式。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而实施的区域性保护措施。它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区内文化及其生态进行整体性保护,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划定的特定区域。保护区的管理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模式,即当地政府作为投资和运营主体,民众参与管理,且允许社会多渠道融资。文化生态保护区作为一种新生的文化生态保护模式,尤其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创新意义。但如何确保其长期良性运作并在当地社会发展中起到积极作用,仍有待深入探讨。从历史街区、生态博物馆、民族文化生态村以及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践来看,自我更新的能力是维系其运作的重要条件。首先,整合和利用该区域的文化遗产资源是实现保护区自我更新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一方面,通过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改善当地民众的生活条件,让民众自觉主动参与保护区的管理和运作;另一方面,活跃的经济环境,亦会营造文化传承与发展的社会环境。其次,保护区域作为一个整体社区,整体功能的修复和转变也是其实现自我更新的重要因素。作为城市社区,修复传统的商业功能,是发展现代商业经济和商业文化的基础;作为农村社区,面对传统生产方式的衰落,可以通过发展乡村文化旅游,实现传统农业经济发展模式向现代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

另外,遗产旅游是最具潜力的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利用模式。尽管旅游业对传统文化遗产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但不能因此否定旅游文化对于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积极作用,只要理清关系,加强监督管理,遗产旅游将为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良性发展带来契机。

参考文献:

[1]文化部外联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公约选编[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周真刚.试论生态博物馆的社会功能及其在中国梭嘎的实践[J].贵州民族研究.2002,(4).

收稿日期: 2012-01-11

作者简介:汪欣(1982-),女,安徽安庆人,中国艺术研究院艺术人类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责任编辑 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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