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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三种保护方式

[日期:2011-01-22] 来源:  作者:汪欣 [字体: ]

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众创造的,是民间智慧的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脱离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生产生活,要在民间“活”的生活之中进行活态保护,将其转化为当下的生产生活方式。迄今为止,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上做了以下探索。

1、抢救性保护

所谓“抢救性保护”是指对散落在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采集、记录、整理、立档、保存、研究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基础性工作。要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使其得到传承和发展,首先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工作,保存文化基因。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根据这一方针,我们将“抢救”、“保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首要内容。鉴于此,我们以普查为基础,以建立名录体系为核心,以传承人保护为重点,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抢救性保护,并取得显着成效。

首先,普查是基础。2005年开始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确定一个地区流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类别、形态、蕴藏情况、流布地域、传承范围、传承脉络及衍变情况等;二是发现一批代表性传承人,并记录、采集他们的口述史和作品;三是采集作品和记述民俗。目前,多数省份已经完成了普查。我们计画于今年年底完成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验收工作。通过普查,我们基本摸清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家底,并通过建立资料库、数位博物馆、专题博物馆,对挖掘、整理出的文字、影像、实物资料进行归档,为日后的研究、保护工作提供资料;同时,出版有关典籍、编制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的科学资料片,通过向社会开放的形式进行宣传。

其次,建立名录体系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工作。在普查的基础上,我们致力于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目前,国务院已经批准公布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项目1018项。各地也在进行省、市、县三级名录的构建工作。其中云南、贵州等省已经基本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名录体系。北京、上海两市建立了市、区两级名录体系。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省级名录共有4155项。通过建立四级名录体系的方式,对存续现状堪忧、具有重大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重点保护,可以提高全社会对它们的认知和重视,促进社会各界开展研究和保护工作。通过这样的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再者,传承人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工作。如前所述,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载体,是“活珍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然要以传承人保护为重点。我国以命名“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方式,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相对应的优秀民间艺人进行认定,并制定相应保护措施。通过扶持濒危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使其将这些即将消失的珍贵技艺、技能和知识延续、传承下去。这一举措是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有效途径。另外,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口述史、作品等有关资料的记录、采集和建档,也是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我们即将出版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辞典》,对入选第一、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的传承人的基本情况和技艺特点进行了介绍,旨在为有关的研究和保护工作提供资料依据。

总之,抢救性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一切传承、振兴、利用、发展等都要以保存好文化基因为前提。

 

2、生产性保护

“生产性保护”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06年出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书中指出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式和原则。今年元宵节期间举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系列活动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论坛”首次对“生产性保护”这一概念进行了全面、深入探讨,并由传统技艺类专案延伸到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使其由一般概念上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理念,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途径。

所谓“生产性保护”,是指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其宗旨是“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由其活态流变性特征决定的。一切现存的非物质文化事象,都在与自然、现实和历史的互动中不断生发、变异和创新,并在传播中与当地的历史、文化和民族特色相互融合,呈现出继承和发展并存的状况。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采取静止、凝固的方式,而是要在既不改变其按内在规律自然衍变的生长过程又不影响其未来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坚持“积极保护”的原则,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经济资源和经济效益,以生产性方式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只有通过生产性方式保护,产生经济效益,改善传承人的生存状况和传习条件,促进当地文化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才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持久的、有深厚基础的保护与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根本目的在于“活态传承”,这是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生产性方式保护的前提要有利于这些遗产的活态传承,也就是说,要以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形态和文化内涵为前提。在保护工作实践中,我们要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办法,因地、因类制宜,根据专案本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

譬如,工艺类项目本身具有生产性,采取生产性保护方式是符合其传承特点的;表演类专案,包括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以及游艺与杂技等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本身具有表演性,在节庆、旅游活动中展演或进行舞台表演,以期产生经济效益,也属于“生产性方式保护”的范畴。但是,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进行“生产”或与经济效益挂钩。属于民俗类的庆典、习俗、礼仪等在特定的时间、场所以特定的规则进行的专案,就不能人为地肆意改动,也不能随意搬上舞台。

生产性保护是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摸索出来的、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特点和当前市场经济环境的保护方式和理念,对于实现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促进文化与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3、整体性保护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并与特定的生态环境相依存。我们宣导的保护是以全方位、多层次的方式来反映和保存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因此,整体性是我们必须要坚持的一个重要保护原则。

所谓整体性,就是要保护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也包括传承人和生态环境。我国以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方式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

根据文化生态学理论,“文化生态”是由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三个层次构成的复合结构。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物质文化遗产(古建筑、历史街区与村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头传统与表述、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依并存,并与人们的生活生产紧密相关,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它以历史地形成并在当代存续状态良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以自然环境为依托,以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物质遗产为载体,且具有由诸多文化表现形式构成的良好的文化生态链。

在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实践中,首先要将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作为首要工作,并做好名录专案保护的各项配套工作。这是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和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基因葆有生命力的坚实基础。其次,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案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注重对他们开展传承活动的重点支援,激发他们进行文化传承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并调动他们参与保护区的管理。第三,保护好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密切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遗址、遗迹和文物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传承活动的空间场所和载体。保护好这些遗址、遗迹和文物对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保持良好的文化生态具有重要作用。第四,保护好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是保存有完整的综合自然生态系统的区域,是当地自然环境的代表区域,因此是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展到活态、整体性保护阶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新尝试。因此,在具体建设实践中,要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

自2007年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以来,文化部已经批准公布了四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向了一个新阶段。今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依然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将从保持文化多样性和文化生态空间完整性的目标出发,建立多种文化类型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并逐渐完善文化生态保护理论,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的保护工作。

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还体现在时间向度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植根于民间的活态文化,流淌在过去、现在和未来整个历史长河中,永远处于不断更新与创造之中。随着历史的演进和时代的变迁,它一方面保持原有的民族文化精神,另一方面不断注入新的文化内涵,使之发展、升华。因此,整体性保护的一个重要理念是客观地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变化,承认它的发展和流变,在传承中进行活态保护,而不是人为地将其“化石化”。

(作者:中国艺术研究院 汪欣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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