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戏曲研究的新路向
2010/3/10 10:13:24
【内容提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产生,为戏曲研究提供了新思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来看戏曲,我们发现戏曲在传承、活态、价值和生态等方面具有鲜明特点。对这些方面展开研究,是戏曲研究发展的新趋势。
【关键词】戏曲遗产传承活态价值生态
说传统戏曲是一种遗产,人们一般不会有太多争议,但若说传统戏曲是一种活的非物质,却非人人所能接受。事实上,人们已经习惯于把“遗产”与金钱、房屋等有形物质相联系,对戏曲遗产也就更倾向于像物质遗产那样去理解和接受。正如我国古代文学研究权威期刊之一的《文学遗产》尚未有意识地把古代文学当作一种有生命的遗存一样①,传统的戏曲研究很少把戏曲视为一种“活”的遗产。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中国昆曲入选首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这个消息如一道炸雷,很快在国人心中激起了波澜。戏曲从业者欢呼雀跃,似乎戏曲的又一个春天到来了。然而,戏曲研究者在欣喜之余却又有点疑惑了:戏曲何以突然成了非物质?我们经常研究的戏曲剧本、服饰、道具、舞台、演员等难道也是非物质?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fortheSafeguarding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用国际标准法律文件形式正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作了界定:
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②
这个概念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象包括:“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显然,戏曲属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换句话说,戏曲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性。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上述公约和此前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件中,我们还发现,戏曲遗产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都具有传承性、活态性、价值性和生态性等特征③。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角度对戏曲特征的理论概括,为戏曲研究开辟了新的路向。
一、非物质性传承研究
作为一种文化遗产,戏曲具有传承性。戏曲传承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物质性传承,一种是非物质性传承。
物质性传承,即对戏曲的书面剧本、道具、服饰、乐器、舞台等戏曲物质器具等的传承,是传承人对祖辈在戏曲活动中使用过的上述物质器具的接受、保管和再使用。这些物质器具在传承过程中往往是静态的、没有生命的,传承人被动地接受、保管和使用,不随意改变它们的形态,戏班或演员对其祖辈遗留下来的戏曲器物如服饰、道具、乐器等的保管和使用,政府、学者把古代书面剧本、戏台、戏服、道具和乐器等作为文献、文物的保管、展出和研究等,都属于物质性传承。
非物质性传承,即对戏曲的口述剧本、唱念做打表演、舞美设计和制作、音乐演奏等艺术或技艺的传承,是戏曲从业者把各种有关戏曲艺术和技艺的体验、感受、经验等通过师徒之间交流方式(包括口传、心授、身体示范等)进行的传递和发展。在非物质性传承中,传承人一方面要接受和保持遗产的基本精神,一方面要结合自己的舞台实践不断创新,使代代相传的戏曲遗产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此外,非物质性传承还有一个特点,即传承不是一种事后的静态传承,而是一种当下的动态传承,传承人是在具体的戏曲活动中传承戏曲遗产的,如戏班、编剧、演员、乐队等对某个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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