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努瑶民间法及其和谐社区秩序的构筑——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下坳乡加文村为例
2010/12/17 10:31:32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一个典型布努瑶村寨——加文村——的田野调查,描述、探究布努瑶民间法的表现形式、调解方式及在社区秩序构筑中的和谐运作。文章认为民间法作为一种与村民生活十分贴近的“准法规范”在乡村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基层社会稳定与繁荣的润滑剂,延续着国家权力对社区的控制。因此,重视来自民间法在农村社区稳定和法治建设中的建构力量,对构筑平安新农村的法治秩序无疑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布努瑶:民间法秩序构筑:和谐运作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极为关注国家法之外的诸如习惯法、民间法的研究。而1996年法学论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①一书的面世,更加引起了学术界关于中国究竟应当走什么样的法制道路,如何看待传统,如何对待本土的非正式规则等问题的激烈争论和论辩,至今这种论辩仍在继续。论辩中有一种观点把传统文化视为现代法治的障碍,放在了法制建设的对立面,并把法制秩序视为一种可以通过理性建构设计的秩序,通过模仿和外来的强制力可以真正实现法制秩序的建构,不必借助于传统。②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法或法律被认为是“国家的独占物”,非特定国家机关制定、认可、颁布和实施的规则不能称为“法”。迄今,仍有一些观点质疑“民间法”、“习惯法”等概念的科学性。 民间法在“依法治国”的建设中没有受到重视,民间法被正统法理学视为“落后的”、“非理性的”另类规则,被排斥于法治建设的资源之外。尤其是在农村法治建设的设计中,民间法的社会控制机制不受重视。民间法作为一种源于本土的“准法规范”没有纳入法制建构体系,而被视为与法制建设和国家法相对立的另类规范和法治发展的障碍。 在以国家成文法为主流的现代法制社会,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覆盖面非常广泛,即便是偏远的农村也要毫无例外地受国家法的调控和规范。从理论上和逻辑上讲,似乎民间法应被国家法所取代。然而,事实又是如何呢?在广大少数民族村寨近20年来的巨大转型与变迁中,乡村社会仍然表现出较强的传统性,社会呈现出强烈的“二元结构特征”和各种新旧社会因素交杂的多层面的运动态势。时至今日,民间法在少数民族村寨大量存在,根深蒂固,国家法与民间法在少数民族村寨交汇存在,交融并蓄。在少数民族村寨没有出现单纯以国家法或民间法为规范渊源的村寨规范体系,而是表现出一种“混合法”的规范体系,在中国社会里“法制的运行历来都存在国家统一法制和民间法制两条并行而居的道路”。③国家法的渗透并不意味着村寨中的民间法被完全替代,相反,民间法作为一种与村民生活十分贴近的准法规范和“地方性知识”在乡村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维持了社区的和谐运转与稳定。 这一社会现实在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笔者2004年8月、2005年5月期间对都安瑶族自治县下坳乡加文村就此问题的田野调查中得到更充分的印证。因此,笔者试以加文村田野调查为例,力图揭示作为一种特殊规范种类的民间法在少数民族村寨的和谐运作与实际效能。 都安瑶族自治县是全国布努瑶人口聚居最多的瑶族自治县,素有“千山万弄”、“石头王国”之称,县内峰丛洼地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81.66%。加文村是下坳乡管辖的20个行政村之一,位于下坳乡南面崇山叠岭、石山丛错的大石山区,最低海拔684.7米。全村19个村民小组就落处于四周环绕着群山的大石深山中,分散居住在54个自然屯场。加文村距都安县城40公里,距下坳乡政府15公里,是下坳乡中4个离210国道最近的行政村之一。2004年全村共有400户15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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