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平策:男女符码与儒家本文的三重意义
2009/5/31 21:41:29

男女符码与儒家本文的三重意义
男/女符码是人类最基本的文化符码之一,在它上面,凝积着关于社会制度、伦理观念、价值规范、文化习俗等多方面的历史“信息”。如何设置、编述和解读这一符码,往往从根柢处规范着文化本文的内在结构和意义。比如现代社会有女权主义运动,这—运动是指向传统的男权中心主义的,那么这里就表现出传统社会与现代在男/女符码阐读上的巨大差异。从这个意义看,男/女符码应是我们切入理解权力机制和文化本文的一个独特视点和角度。
自然,对于儒家本文的阅读,我们也不妨从这—独特视角入手,在儒家本文中寻觅到某种特殊的文化内涵和意义。
(一)
解读儒家本文这——特定话浯系统,首先要确认它所由产生的文化语境。当然,这个语境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可以从小农经济、宗法制度、伦理传统、实践理性等层面去界说和描述(这是我们过去常做的),也可以从男权中心主义的父系社会这—层面去审视和把握。一旦将儒家本文置于父系社会这—特定“语境”之中,我们就会发现,如何阐释男/女符码的问题正是儒家本文、也是整个父权社会的“焦虑中心”。
许多现代社会、人文科学的研究都指出,一部人类文化史,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围绕着建构男女两性关系模式(即具体阐释男/女符码)而展开的历史。一般说来,在人类进化较为低级和原始的社会里,亦即摩尔根、巴霍芬等人所说的“母权制”社会里,“两性间相互的关系是平等的、和睦的,没有冲突,没有残暴的虐待行为,更没有一性支配他性的事例”①。对于这—点,恩格斯甚至认为,巴霍芬将“—切蒙昧民族和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民族”都要经历的“母方世系”社会称作“母权制”,实际上“是不太恰当的,因为在社会发展的这一阶段上,还谈不上法律意义上的权利”②。这也就是说,低级社会阶段的所谓“母权制”并非一种政治法律制度,而只是—种以母系血缘为纽带来维系氏族团体的原始、自然的生活方式。因此,男女两性之间不可能有法理意义上的尊卑贵贱之分,不可能有“一性支配他性”的情况,两性关系必然是较为融洽的、和平的。这实际上也正是原始公社(公有)“制度”的现实基础之所在。
但这种自然和睦的两性模式被父权私有制的到来打破了。恩格斯说:“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个体婚制下)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同时发生的。”③于是,自此开始,两性之间的紧张冲突关系也就历史地产生了。父系社会为了永葆自己的统治、就力图建立一种“自我神话”,以使两性之间的历史性矛盾与冲突在一种“权力话语”的主控下得以稀释和缓解。
不同民族的父系社会在男权中心神话的构造上是大异其趣的。比如欧洲父系社会采取的是一种较为极端的话语方式,即把男女两性的关系表述为一种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灵魂与肉体、理性与感性、大脑与肚腹等等的二元对立之关系。这种实际上是绝对“—元论”结构的两性关系,与基督教文化的“—神论”(上帝即父),与西方现代女权主义所揭露和批判的“菲勒斯(phallus)中心主义”或“男性利比多机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说,欧洲父系社会的中心话语体现了十分典型的男权文化特征。
中国的情形又如何呢?中国的父系社会至迟自西周始就已完全确立(周以前,比如夏、商时代是否已真正进入父系社会,说法不—,此处不拟讨论)。同所有父系社会一样,周朝的“中心焦虑”也集中在如何对待两性之间的现实矛盾上,其标志便是周“礼”的设置,即《礼记&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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