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国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表达和文法
2011/7/16 21:28:51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表达和文法
麻国庆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 广州 510275
导 言
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与摩洛哥国家委员会于6月在马拉喀什(Marrakesh )组织“保护大众文化空间”的国际咨询会上,“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作为一个遗产概念正式进入联合国教科文的文献资料,经过时间的推移,几经推敲和斟酌,被相关国家和地区所采纳。2001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了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19项代表作获得通过,中国昆曲艺术入选。而在此期间,我国政府和学术界也紧随世界形势的变化,开展了如火如荼的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2009年9月30日,在阿联酋举行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4次会议决定,76项遗产被列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我国有22项入选,成为本次会议列入非遗项目最多的国家。这也充分说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总体看来,政府、学术界和人民团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倾注了很多心血。但是,我们仍要看到,文化有着变迁和发展的过程,即使部分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畴,但是保护远远不如自身生命力的延续更具有长远发展的动力,且中国民间文化,特别是民俗文化,从有形的物质形态,到无形的文化形态,内容丰富,特征各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保护工作很难面面俱到,一一照应,那么这部分目前仍存留在生活空间的民俗文化该如何发展,显然是当下应该探讨的重要问题。
一、从“有形”到“无形”: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洗牌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6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开始致力于世界范围内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1978年,首批遗址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在此期间就有会员国对保护无形的文化遗产表示了关注。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应的综合概念被引入到UNESCO内部的工作机制中,也经历了长期的论证,并于2003年10月,第32届全体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尘埃落定。可见,从“有形”的物质文化到“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其在世界遗产保护范畴内经历了一次费时较长,从认识到实践上的一次文化洗牌。
在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有形”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到“无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转变,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进一步深入理解的同时,我们将目光暂时拉回到东亚国家日本。早在1950年日本制定的《文化财保护法》中就综合考虑了有形文化财产和无形文化财产的保护问题。这可以说是世界范围内“无形文化遗产”保护较早在国家法律政策层面的体现和实践。在日本现今施行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明确将国家依法保护的文化财对象划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文化景观和传统建造物群等六大类别。有形文化财包括建筑物、美术工艺品,如绘画雕刻工艺品、书法作品等等,无形文化财包括戏剧、音乐、传统工艺技术等。而民俗文化财则也包括无形民俗文化财和有形民俗文化财。前者包括衣食住行、传统职业、信仰与传统节庆相关的民俗习惯、民俗民艺等,后者则包括无形文化财活动中使用的衣服、器物、家具等。日本学界的这种分法,显然把民俗文化财作为文化财产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单独将民俗文化财再次划分为“有形”和“无形”,在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就是在民俗文化的保护过程中,如果只侧重有形或无形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都不可能将民间民俗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做到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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