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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人认定也应公示且重在保护

[日期:2011-02-26]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字体: ]

法制日报北京2月24日讯 记者于呐洋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3日分组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草案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应更加明确。

哈斯巴根委员提出,草案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审、认定应予以公示,但同时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由政府认定就可以了。建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也应当进行公示。因为代表性传承人不是一个两个,由政府认定而不公示,会在公开、公正、公平方面存在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保护文化的多样性非常重要。但是,它与文物保护法有一个根本的区别,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要是保护传承人,以人为核心,这一点是最关键的。所以,应该把重点放在传承人的保护上。”陈骏委员说,草案规定,应给传承人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给予有利于开展传承活动的其他支持等。但是这些支持并非维持传承人自身生活所需,不能有效地解决一些普通代表性传承人的生活困难问题。韩国对于珍宝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每人每月给予100万韩元的生活补贴。所以,建议草案增加规定,为生活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建立独立的经济补助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宝贵财富,而且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了,大家保护它的责任感就会加强。”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韩荣华说,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民间力量参与保护”,通过设立基金等方式吸收民间资金参与保护,以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有关协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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