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同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互相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还补充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括的范围是:“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7]
对照研究,我们发现,我国以往惯用的 “民间文化”(或“民族民间文化”),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创立、我国已接受采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个术语及其含义之间,并不能简单地划等号,二者之间是存在差异的。
第一,以往我们的学术界和国家文件中所指称的“民间文化”,是指那些为不识字的下层民众以口传心授的方式所集体创作、世代传承和集体享用的文艺或文化,是与贵族文化、上层文化、精英文化等这类概念相对举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新的概念,则不重视其创作者和传承者是否下层民众,而只注重“世代相传”的创作和传承方式,以及在社区和群体中被创造、再创造和“持续的认同感”。我个人的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下所包括的内容范围,要比“民间文化”宽和大。比如我国申报并已列入世界非物质遗产名录的维吾尔族木卡姆和蒙古族长调,属于过去我们所理解的“民间文化”,因为这些项目不但其作者属于下层民众,传承方式是世代口传心授,并在群体传承中“被不断地再创造”;而另外两个项目,古琴艺术和昆曲,以及已经列入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一批名录的西安鼓乐(Ⅱ—61)、智化寺京音乐(Ⅱ—65)、京剧(Ⅳ—28)、景泰蓝制作技艺(Ⅷ—43)等,就并非出自下层民众之手的“民间文化”,而是要么有文人参与才广为流传,要么自宫廷中下降或流落到民间,要么由寺院保存下来的宗教文化(音乐),但它们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中所规定的“世代相传”和在社区、群体中传承(“被不断地再创造”)和有“持续的认同感”。可见“世代相传”——传承,是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化”的共同性的一个关键。但我们不能割断我们自己的认知和学术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之所以被提出、被重视,主要的还是因为社会下层民众所创造和传承下来的口传文化,承载着我们民族的文化精神和丰富的文化信息,但它却仅仅以口耳相传的方式被一代一代地传承着、延续着,由于没有文字记载,历史上除了一些接近民众、同情民众的开明文人(诗人、哲学家、历史家)在自己的著述中偶有记载,因而得以流传下来者外,大量的这类创作则常常随风而逝,湮灭于历史的烟尘之中。历朝历代的当权者、甚至主流文人又因其偏见而从不加以重视,反而被看作是“不登大雅之堂”的粗言鄙俗,被斥之为“乱力怪神”,被屏弃或压制。“民间文化”的这种状况,虽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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