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的保护行动,其理论准备是严重不足的。所谓理论准备不足,主要表现在:长期以来把文化等同于政治,基本上没有建立起独立的[即单纯理论理性的——笔者补注]文化研究和文化学理论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文化研究开始起步,但主要是介绍了一些外国的文化人类学著作和理论,既没有全面研究和继承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观和历史唯物论原则指导下的文化理论遗产,有分析地吸收种种现代学派的文化学说的有益成果,也没有对中国文化(包括民族民间文化)现状做科学调查,从而建立起我们自己的基本观念和理论体系。[5]
其关键词是“非遗保护理论准备不足”、“非遗保护文化理论滞后”、“没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文化理论体系”等等。刘锡诚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遗产不同,它是一种的精神遗产。做为精神遗产,首先应该思考其科学的理性的文化定位。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文化也是一种历史现象,是社会历史的积淀物。文化与意识形态有关,但是意识形态不能替代和包揽文化,艺术形式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不能概括文化的全部内涵和外延,文化具有文化的产生、传承和发展的规律和内在的逻辑。更进一步说,非物质文化属于民间文化的范畴(民俗文化的范畴)。对此刘锡诚和我国的学术界具有共识:“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民间文化遗产,其可以溯源于原始先民的文化创造,但更多的产生于和流传于漫长的农耕文化社会环境之中,浸注着宗法社会农民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反映着农业社会的社会情境和风俗习惯。因此,当人类社会出现了社会分层、特别是阶级分化之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民间文化遗产,主要是下层社会成员,以口传心授的方式被不断地创造出来和传承下来的文化。”[6]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权、享有权、话语权、传承权和保护权应属于创造了该项遗产的社群。而恰恰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及我国的商品大潮中,属于弱势群体的发展中国家社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受到伤害和侵犯。这正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初衷。“正如劳里•航柯所指出的,玻利维亚提出这一议案,不是为了寻求帮助保护或保存其民俗,而是为了反对外国、还可能包括其国内对民俗不恰当的使用。这正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开始就把保护民间文学的问题当作法律和道德问题的原因。”(航柯,1988)。[7]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上是指“文化中那些能使人发现这个民族独特性的、与其过去血脉相连的方面,涉及民族独特的哲学、宗教、语言、民情风俗、审美惯例和神话等。”[8]它是一个特定的社群对于自己民族文化的深刻记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统性、历史性、累积性、变迁性、活态性、群体性等特征。这里蕴含的是每个社群、族群完整的民间知识体系。但是长期以来,没有给予民间文化以科学的公正的地位。“这种民间知识体系往往不被看做是知识,不被看做是文化。这反映了人们对于博大精深的民间文化的漠视。”[9]在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潮中,刘锡诚撰文说:“以往我们对文化的理解,太狭窄了。从政府的层面上看,大体只把表演艺术形式看作是文化或文化的主流。”这是“认识文化的误区的狭窄。”10他认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应该树立的科学的文化观,而科学的文化观,也就是从民间的精神文化的视角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注重民众的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注重尊重民众的社会生活中的观念文化的表述。在这样的文化表述中,民间信仰处于核心地位。面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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